開戶、下單、結算與交割

2024-09-05 08:27:04 來源︰

一、開戶

一般來說,各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為客戶開設賬戶的程序及所需的文件不盡相同,但基本程序及方法大致相同。

(一) 風險揭示

客戶委托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必須事先在期貨經紀公司辦理開戶登記。

期貨經紀公司在接受客貨開戶申請時,需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

個人客戶應在仔細閱讀並理解後,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單位客戶應在仔細閱讀並理解之後,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 簽署合同

期貨經紀公司在接受客戶開戶申請時,雙方須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個人客戶應在該合同上簽字,單位客戶應由法定代表人在該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

個人開戶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留存印鑒或簽名樣卡。單位開戶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並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單位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印鑒等內容的書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書面授權書。

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按交易所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一戶一碼,專碼專用,不得混碼交易。期貨經紀公司注銷客戶的交易編碼,應向交易所備案。

(三) 繳納保證金

客戶在期貨經紀公司簽署期貨經紀合同之後,應按規定繳納開戶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應將客戶所繳納的保證金存入期貨經紀合同中指定的客戶賬戶中,供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二、下單

客戶在按規定足額繳納開戶保證金後,即可開始交易,進行委托下單。所謂下單,是指客戶在每筆交易前向期貨經紀公司業務人員下達交易指令,說明擬買賣合約的種類、數量、價格等的行為。客戶應先熟悉和掌握交易指令,然後選擇不同的期貨合約進行具體交易。

(一)常用交易指令

國際上常用的交易指令有︰市價指令、限價指令、止損指令和取消指令等。我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交易指令有兩種︰限價指令和取消指令,交易指令當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客戶可提出變更或撤銷。

1、市價指令

市價指令是期貨交易中常用的指令之一。它是指按當時市場價格即刻成交的指令。客戶在下達這種指令時不須指明具體的價位,而是要求期貨經紀公司出市代表以當時市場上可執行的最好價格達成交易。這種指令的特點是成交速度快,一旦指令下達後不可更改和撤銷。

2、限價指令

限價指令是指執行時必須按限定價格或更好的價格成交的指令。下達限價指令時,客戶必須指明具體的價位。它的特點是可以按客戶的預期價格成交,成交速度相對較慢,有時無法成交。

3、止損指令

止損指令是指當市場價格達到客戶預計的價格水平時即變為市價指令予以執行的一種指令。客戶利用止損指令,既可以有效地鎖定利潤,又可以將可能的損失降低至最低限度,還可以相對較小的風險建立新的頭寸。(目前國內尚沒有該指令)

4、取消指令

取消指令是指客戶要求將某一指令取消的指令。客戶通過執行該指令,將以前下達的指令完全取消,並且沒有新的指令取代原指令。

期貨經紀公司對其代理客戶的所有指令,必須通過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不得私下對沖,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者與客戶分享收益。

(二)下單方式

客戶在正式交易前,應制定詳細周密的交易計劃。在此之後,客戶即可按計劃下單交易。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經紀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具體下單方式由如下幾種︰

1、書面下單

客戶親自填寫交易單,填好後簽字交由期貨經紀公司交易部,再由期貨經紀公司交易部通過電話報單至該公司在期貨交易所場內的出市代表輸入指令進入交易所主機撮合成交。

2、電話下單

客戶通過電話直接將指令下達到期貨經紀公司交易部,再由交易部通知出市代表下單。期貨經紀公司須將客戶的指令予以錄音,以備查證。事後,客戶應在交易單上補簽字。

期貨經紀公司在接受客戶指令後,應及時通知出市代表。出市代表應及時將客戶的指令輸入交易席位上的計算機終端進行競價交易。

(三)競價

國內期貨合約價格的形成方式是︰計算機撮合成交。

計算機撮合成交是根據公開喊價的原理設計而成的一種計算機自動化交易方式,是指期貨交易所的計算機交易系統對交易雙方的交易指令進行配對的過程。這種交易方式具有準確、連續等特點。

國內期貨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的運行,一般是將買賣申報單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于、等于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于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

開盤價和收盤價均由集合競價產生。

開盤價集合競價在某品種某月份合約每一交易日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其中前4分鐘為期貨合約買、賣價格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開市時產生開盤價。

收盤價集合競價在某品種某月份合約每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鐘內進行,其中前4分鐘為期貨合約買、賣價格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收市時產生收盤價。

交易系統自動控制集合競價申報的開始和結束並在計算機終端上顯示。

集合競價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四) 成交回報與確認

當期貨經紀公司的出市代表收到交易指令後,確認無誤後以最快的速度將指令輸入計算機內進行撮合成交。當計算機顯示指令成交後,出市代表必須馬上將成交的結果反饋回期貨經紀公司的交易部。期貨經紀公司交易部將出市代表反饋回來的成交結果記錄在交易單上並打上時間戳記後,將記錄單報告給客戶。成交回報記錄單應包括以下幾個項目︰成交價格、成交手數、成交回報時間等。

客戶對交易結算單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客戶對交易結果單記載事項無異議的,應當在交易結算單上簽字確認或者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客戶既未對交易結算單記載事項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單的確認。對于客戶有異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予以核實。

 

三、結算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和其他有關款項進行的計算、劃撥。結算包括交易所對會員的結算和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對其客戶的結算,其計算結果將被計入客戶的保證金賬戶。

(一)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交易所只對會員結算,非會員單位和個人通過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結算。

1、交易所對會員的結算

1)每一交易日結束後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其核算結果是會員核對當日有關交易並對客戶結算的依據,會員可通過會員服務系統于每交易日規定時間內獲得《會員當日平倉盈虧表》、《會員當日成交合約表》、《會員當日持倉表》和《會員資金結算表》。

2)會員每天應及時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結果,做好核對工作,並將之妥善保存。

3)會員如對結算結果有異議,應在第二天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準確性。

4)交易所在交易結算完成後,將會員資金的劃轉數據傳遞給有關結算銀行。

2、期貨經紀公司對客戶的結算

1)期貨經紀公司對客戶的結算與交易所的方法一樣,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結束後對每一客戶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交易手續費一般不低于期貨合約規定的交易手續費標準的3倍,交易保證金一般高于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證金比例至少3個百分點。

2)期貨經紀公司在閉市後向客戶發出交易結算單。

3)當每日結算後客戶保證金低于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交易保證金水平時,期貨經紀公司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客戶不能按時追加保證金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該客戶部分或全部持倉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余額能夠維持其剩余頭寸。

(二)結算公式與應用

A、結算的基準

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設最低余額,每日交易開始前,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不得低于此額度,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不得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對其強行平倉。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

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該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淨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B、結算公式。

未平倉期貨合約均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

1、當日盈虧可以分項計算。

分項結算公式為︰當日盈虧=平倉盈虧+持倉盈虧。

1)平倉盈虧=平歷史倉盈虧+平當日倉盈虧

平歷史倉盈虧=Σ[(賣出平倉價-上一交易日結算價)*賣出量]+Σ[(上一交易日結算價-買入平倉價)*買入平倉量]

平當日倉盈虧=Σ[(當日賣出平倉價-當日買入開倉價)*賣出平倉量]+Σ[(當日賣出開倉價-當日買入平倉價)*買入平倉量]

2)持倉盈虧=歷史持倉盈虧+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歷史持倉盈虧=(當日結算價-上一日結算價)*持倉量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Σ[(賣出開倉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開倉量]+Σ[(當日結算價-買入開倉價)*買入開倉量]

3)當日盈虧可以綜合成為總公式

當日盈虧=Σ[(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Σ[(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買入量)]+(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

2、保證金余額的計算

結算準備金余額指當日結算準備金=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入金-出金+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盈虧-手續費等

C、資金劃轉

當日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稅金等各項費用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直接扣劃。

 

四、交割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商品期貨交易一般采用實物交割制度。雖然最終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這極少量的實物交割將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聯系起來,為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條件。

(一)交割方式與交割結算價

A、交割方式

1、"集中性"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約在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過後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2、"分散性"交割︰即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後交易日過後所有到期合約全部配對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之間的規定時間也可進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B、交割結算價

我國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通常為該合約交割配對日的結算價或為該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異地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二)實物交割程序

A、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B、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

不能用于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C、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D、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投資者背書後交賣方經紀會員;

(二)賣方會員背書後交至交易所;

(三)交易所蓋章後交買方會員;

(四)買方經紀會員背書後交買方投資者;

(五)買方非經紀會員、買方投資者背書後至倉庫辦理有關手續;

(六)倉庫或其代理人蓋章後,買方非經紀會員、買方投資者方可提貨或轉讓。

(三、交割違約的處理

A、交割違約的認定

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1、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交付有效標準倉單的;

2、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解付貨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a)賣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B、交割違約的處理

會員在期貨合約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交易所應先代為履約。交易所可采用征購和競賣的方式處理違約事宜,違約會員應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交易所對違約會員還可處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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